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103年度臺北市教師民俗藝術花燈製作教學研習實施計畫

103年度臺北市教師民俗藝術花燈製作教學研習實施計畫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二、              目的:
(一)        推展傳統民俗技藝,傳承花燈製作經驗。
(二)        增進教師花燈製作知能、教學與評量能力。
三、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四、              承辦單位: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
五、              研習時間:1030701日星期二至077日星期一共計一週
六、              研習地點:雙園國中1樓室內活動室(北市萬華區興義街2)
七、              研習梯次及招生對象:
(一)  初級班(30人):個人創作一件作品
1.    未具花燈製作經驗或稍具工藝教學基礎者,本市(在臺北市內學校即可,含市立、私立、國立等校)各級學校指導推展民俗藝術之教師(含退休老師)優先錄取。
2.    初級班開放其他縣市教師報名,惟報名人數超過錄取名額時,以本市各級學校教師優先錄取。
3.    為推廣傳統技藝,除已報名教師人數外,尚有名額時,得斟酌錄取本市學校學生家長或公私立高中職學生。
4.    曾參加本局舉辦之教師民俗藝術花燈製作研習課程者,請報名進階班課程,未曾參加過初級班者,優先錄取。
(二)  進階班(30人):團體創作一件作品
1.    本市各級學校教師(含退休教師)曾參加過初級班者優先錄取,需附花燈相關研習證書。
2.    已具花燈製作經驗或具工藝教學基礎者,本市各級學校指導推展民俗藝術之教師優先錄取。進階班開放其他縣市教師報名,惟需附指導學生參與競賽得獎之相關資料。
3.  除已報名教師人數外,尚有名額時,得斟酌錄取本市學校學生家長,需附花燈
相關研習證書。
4.    未符合以上資格誤報進階班課程者,本局有權逕予調整梯次。
5.    為推廣傳承花燈技藝,參與本課程者結業後均需指導學生參加2015臺北燈節個人組或團體組競賽,指導學生參賽或自行參賽作品得獎者,依相關規定敘獎。


八、              研習內容:
(一)  初級班:花燈之設計、製作要領與實作(詳如課表,請自備工具)。
(二)  進階班:團體主題花燈之設計與實作(詳如課表,請自備工具)。
(三)  自行準備工具:尺、筆、筆刀、剪刀、斜口鉗、老虎鉗、尖嘴鉗、剪線鉗(剪斷鐵絲用)、十字起子、剝線鉗、絕緣膠帶、熱熔膠槍、膠條(2030條)、吹風機、彎剪刀(醫療儀器行購買)、(國畫顏料、壓克力顏料、布染料)任選一種、彩繪用具等。
九、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30630日(星期一)止。
十、              報名方式:
(一)        臺北市請至臺北市教師研習電子護照網站登錄(http://insc.tp.edu.tw/)。
(二)        外縣市請傳真報名表及授權同意書02-2309-2941,洽詢電話:2303-0827131訓育組黃嘉德組長。
十一、      研習經費:
(一)  初級班:酌收部分材料費新幣1000元整(不含特殊布料或裝飾用品)。
(二)  進階班:由本局相關經費全額負擔(不含特殊布料或裝飾用品)
十二、      研習時數:凡全程參與課程並完成研習作品者,核發教師研習時數43小時暨研習證  書乙張。
十三、      花燈作品處理情形:
(一)    凡參加研習學員之花燈作品請務必完成並測量作品之長寬高(公分),承辦單位-雙園國中將彙整成果照片置放校網。
(二)    所有作品(本市、其他縣市學員作品)均必須由研習承辦單位聯繫燈節展出之學校於2015臺北燈節」教師花燈觀摩區中展出。未展出作品學員由本局函請任職學校敘明原由。
(三)    本次研習作品本局享有無償使用權,作品於展出期間,無法轉至其他地區,並於展出結束後方可領回。
(四)   本次研習作品若未能於研習期間完成,需要取回自行製作者,請填寫切結書並繳回承辦學校,另未能於繳交期限內繳回作品時,由本局函請任職學校敘明原由,並請承辦學校追回。

十四、      獎勵辦法:
(一)  參加研習成績獲佳作(含)以上者,由本局頒發獎狀乙張;各校得依據獲頒之獎狀及本計畫逕依權責辦理敘獎事宜(各校應於獎狀頒發後兩個月內敘嘉獎乙次以資鼓勵,本局不另函通知。)
(二)  承辦學校相關工作人員統一由本局依權責辦理敘獎事宜。

十五、     請假規定
(一)   凡經錄取之學員一律核予公假(課\校務自理)。
(二)   為珍惜公務資源,請假(曠課)時數超過總課程1/5以上並完成作品者,核實發予研習時數,但不予核發研習證書;超過總課程1/3以上者,應由任職學校敘明原由函報本局。

十六、      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