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溺五步 |
防溺十招 |
辦理水域活動安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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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方政府及體育團體應依本原則訂定及辦理實施計畫,以確實保障民眾參與水域運動之安全。 二、為落實依法行政,各機關、團體應檢視及盤點所屬水域相關法規,其主(承)辦之水域體育活動計畫,未來應納入風險評估、事前對參與民眾安全宣導與告知,活動係以民眾安全為最終目的。 三、舉辦各水域體育活動計畫,主辦單位(實際執行單位)事前應將科學資訊(氣象及海象預報,回歸客觀標準)及現場評估小組決議(掌握即時資訊與經驗法則)共同納入,作為活動進行與否及相關應變方式之判斷依據: (一)應事前邀集政府機關或團體召開協調會議,共同討論協助及分工事宜,除作為政府機關協助及執行之依據,並使活動運作順利。 (二)參酌中央氣象局所發布之氣象、波浪、風力及潮汐等數據及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所蒐集臺灣周遭海域表面海流資料(CODAR資料庫),以採取應變機制。 (三)成立風險評估小組,確認先期風險評估作業及現場應變方式。 四、檢具證明文件:參與對象報名時,應要求檢具游泳能力或健檢之相關證明文件,俾利主辦單位採取適當審核作業,避免因個人因素衍生意外事故。 五、活動人數管控及適當救生配置:人數過多時應分梯下水、確認適當距離(如50公尺)配置救生站/浮台、合格救生員數量及救生(艇)設備。 六、強化保險義務:每位活動參與者應投保公共意外險,其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